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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回应:法官检察官高校“兼职”不会产生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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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允许法官、检察官到高校、科研院校“兼职”,会不会产生利益输送问题?23日,在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对此作出回应。

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以165票赞成、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法官法;以164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检察官法。会议闭幕后,围绕新修订的这两部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

本次“两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改,“法官和检察官到高校、科研院校兼职”条款经历了从有到无又恢复的过程。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修改出于哪些立法考量?允许法官、检察官在高校、科研院校兼职,会不会产生利益输送方面的担忧?

王爱立回应说,一审稿曾经对法官、检察官高校兼职作了规定,但审议和调研中有不同的意见,“一个担心是,会不会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法官、检察官到院校开展教学科研,存在一些师生关系、熟人关系,会不会影响到我们的司法公正?还有一个担心,我们在案件量比较大、人员紧张的情况下,能不能保证本职工作?”据此,二审稿删除了该条款。

不过,三审稿又恢复了允许法官、检察官到高校、科研院校兼职的规定,王爱立解释说,“法学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所以四中全会对我们的法治专门人才的培养也都作出了专门的部署,实践中我们相关部门也都实施了高等学校和法律实务部门之间互聘‘双千计划’。现在法律的规定,有利于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发挥法院、检察院在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同时对我们的法官和检察官而言,也是有利于提高其素质的。还考虑到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对法官、检察官的活动,尤其社会活动是有严格要求的,但是对和法学院之间的学术的交流,也是允许的。”

王爱立表示,新“两官法”并没有从兼职的角度作出规定,而是从管理的角度,对法官、检察官到高校、科研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作出了规范,“理解这个问题,还要结合其他条款一并统盘去看”,他说,新“两官法”对法官、检察官的兼职有严格限制,提出 “四个不得”,即“不得兼任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职务”,“四个不得”是总的要求,“体现的是对检察官和法官其他社会职务从严管理的要求,目的是保证促进司法公正,以及社会对法官、检察官公正司法的一个信赖。”

他强调,“法官、检察官到高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不是完全的个人行为,有的是根据组织需求,单位有计划地进行统一选派,个人确实因为工作需要,也要经过单位批准”,“还有关于兼职的数量,相关部门在具体的管理上,对数量、不得领取报酬、报批等,都有一系列的规定。我们对法官、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要求,在整个法官法、检察官法中,是始终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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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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