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性安全法律保障不及女童 专家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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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中国刚刚在“猥亵罪”判定上取消了将性别作为考察定罪要素之一,将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受害对象从“妇女”扩展到“他人”。
未来网北京6月16日电(记者 廖瑾)猥亵儿童最高刑期为5年,而奸淫幼女最高可判死刑。近日,在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案例中,常州一初中女老师与班上14岁男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女老师最终被判定为犯猥亵儿童罪而非强奸罪,判刑3年。

目前,社会上存在男童受到性侵害的案件。(图片来自网络)
而不久前,据辽宁法治晚报报道,沈阳某校的兼职教师将16岁男生带回家灌醉后性侵,法院最也是终判决其犯猥亵罪,依法判处3年有期徒刑。据统计,2016年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件的778人中,其中男童遭遇性侵人数为59人,2015年为21起。对比之下,男童性侵案数量有所增加,但一般只能以猥亵罪论处。
为什么男性受到性侵无法判定为强奸罪?
“男童比女童在法律上受到的保护相对少一些。”谈起该事件,四川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青少年问题专家胡光伟认为,“应该坚持男女平等”,把强奸罪使用范围从女性受害者扩展到男性。
北京大学法学胡斌也强调当前有必要修改强奸罪适用对象,“一般认为,男性被性侵的危害性不大。但现实中,特别是强奸男童的情况,社会危害性极大。现在,随着性开放和同性恋的多发,男性强奸男性,女性强奸男性的情况也有发生,对被害者身心也会造成很大伤害。”
但目前“强奸”一词在中国还有很强的性别特征。四川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慧(化名)向未来网记者解释,强奸罪目的行为的实行犯只能是男子,而且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只有妇女和幼女。
在2015年,中国刚刚在“猥亵罪”判定上取消了将性别作为考察定罪要素之一,将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受害对象从“妇女”扩展到“他人”。那为什么不在猥亵罪修订之后紧接着更新强奸罪所适用的人群呢?

韩国电影《熔炉》讲述发生在一所聋哑障碍人学校中的性暴力事件,男童和女童均被校领导性侵。(图片来自电影截图)
胡光伟认为这与社会观念和生理结构有一定关系。“很多人说男女性器官不一样,在判定过程中无法证明女性有主动性侵的行为,这种情况讨论起来很难。”他指出。
胡斌也同样表示,社会普遍认为,女性体力比较弱,生理上具有特殊性。因而绝大部分情况下成为强奸的对象,而且需要保护。男性一般身体比较强壮,很少出现男性被强奸的情况。同时,从立法背景来看,在制定强奸罪的时候,很少出现男性被强奸的案件。而且,男性被强奸了一般也不愿意说出。因而,立法者对于强奸男性的严重性缺乏足够的认知。
中国以外的国家如何定义强奸罪?
虽然中国在强奸罪重新定义上尚无动作,日本却在刑法运行110年后于近日着手修改了性犯罪的相关条例。
今年6月8日以前,日本对于强奸罪的定义与中国相似:对于强制与女性发生性行为的人处以不少于3年的有期劳役。虽然其施暴主体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但该犯罪的受害者群体只适用于女性。
而在修订刑法之后,日本和中国对于强奸的定义就有了极大的不同。新刑法把强奸罪更名为强制性交等犯罪,将犯罪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仅针对女性受害者扩大至男性受害者。同时,刑法大幅加强了对性犯罪的惩处力度,将强奸罪的量刑由3年以上有期徒刑增加为至少5年以上。至此,日本的强奸罪判罚不再关注主体的性别差异。
而更早之前,韩国也修订了《刑法》中关于性犯罪的条例。修订前法律规定强奸罪的受害者范围仅限于女性。而在修订后的版本中“强奸罪”的受害者从女性变为“他人”,犯罪者将被处以不少于3年的有期徒刑。
原标题:男童性安全法律保障不及女童 专家:社会需要打破传统性观念
2015年,在修改该条法令之后,产生了韩国第一例女性强奸罪。据报道,一女子将一男子骗到家后下安眠药,趁男子熟睡后企图发生关系。结果,该男性醒后预备逃跑时被女子用钝器砸伤。最后韩国法院判处该女子犯强奸罪。
日韩同属大陆法系,那隔洋相望的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美国在定义“强奸罪”上是如何规定的呢?

美国前众议长涉嫌性侵男性。(图片来自视觉中国)
虽然美国法律较为复杂,联邦宪法与州法律双轨并行,但在强奸罪规定上不少州达成了一致。美国国家司法学院在报告中说明,目前,大多数州将强奸定义为强迫性地用身体部位或其他物品通过武力、威胁、以及利用受害者无法表达个人意愿的状态对受害者进行性侵。
以加利福利亚州的法律为例,在其《刑法》“罪与刑法”第一部分261节中规定:强奸是犯罪者(与受害者非配偶关系)在以下情况下对受害者进行性侵害。情况包括7种,例如,犯罪者合理地知道受害者不能合法表达意愿仍实施性交行为、犯罪者在违背受害者意愿采用威胁、武力、监禁等方式实施行为。加利福利亚州法律中定义的强奸主体可以是妇女也可以是其以外的任何性别,受害者也不局限于妇女和幼女,而唯一特别提及的是犯罪者与受害者必须是非配偶关系。
除日本、韩国、美国大多数州外,胡斌表示,当前还有德国、意大利、法国、俄罗斯等对强奸罪的直接主体和对象均无限制。

许多国家开始不再限制强奸罪的直接主客体性别。(图片来自网络)
虽然有不少国家和地区不限制“强奸罪”的主体和对象性别,但中国也并非唯一对强奸罪有明确性别要求的国家,同样将性别纳入定罪标准的还有北爱尔兰。
未来网记者通过查询英联邦立法机构官网,发现北爱尔兰在强奸罪定义和判罚上废除了原有的判例法,执行2008年颁布的《性犯罪(北爱尔兰)》法令。法令规定,强奸罪必须包含三个要素,第一,男性(称作A)是行为发出者。其次,他人(称作B)对这种行为表示不同意。另外,A不合理地认为B同意。与中国略有不同,北爱尔兰的法令规定强奸罪的犯罪者必须是男性,而受害者并未指明性别。
对比发现,在强奸罪定义上,中、美、日、韩、北爱尔兰等国家地区在强奸具体行为上并没有太大分歧,但在施受主体性别上却各自不同。有严格如中国,施暴者必须为男性,受害者必须为女性的,也有如北爱尔兰只选择规定施暴者性别的,但更大的趋势则是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修改《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定义,将施受双方统一称为“人”而不再分“男性”或“女性”。
中国是否会着手修改强奸罪相关法律细则?
“从国外的刑法立法例来看,强奸罪的直接主体未必是男子,亦可是女子;强奸罪的对象也未必一定是女子,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强奸罪的直接主体和对象将呈现增加的趋势。”胡斌表示,人们对于性行为的理解也应该在传统意义上进行扩展。
王慧认为当前男女社会角色和刻板印象正在被打破,这或将推动中国对强奸罪的修订。“就像《反家暴法》的出台,开始很多人认为是一部保护女性的法律,可我也经常接到男性受到家暴的案件。人们现在也逐渐意识到男性也会成为弱势群体,男性也是需要保护的。”王慧说,“猥亵罪的修订也说明社会开始注意到男性会成为性犯罪的受害者。”
胡光伟相信未来“男女平等”会在观念上和实践上继续推进,但是他也强调观念改变并非一时半会,需要时间,“中国修改法律是急不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