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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公开课:什么是商业诋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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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创作合同成立的司法认定

主讲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刘虹蕴

商业诋毁行为作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明确禁止的行为之一,是指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今天,我将结合审判实践对商业诋毁案件的认定标准及举证责任分配进行分析和讲解。我主要讲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商业诋毁行为的含义及构成要件;第二,商业诋毁行为的司法认定。

一、商业诋毁行为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商业诋毁是对竞争对手的营业活动、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陈述而损害其商业信誉的行为。商业诋毁行为系发生在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其行为表现方式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其行为带来的后果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其目的是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谋求自身的市场竞争优势,具有明显而确定的主观故意。因此,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一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二是行为人实施了编造、传播竞争对手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四是该行为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二、商业诋毁行为的司法认定

从审判实践来看,对是否构成商业诋毁进行司法判定一般着重从以下两方面来进行认定:一是客观标准,即商业诋毁的认定首先应看是否为虚假信息,真实性判断对于商业诋毁的认定至关重要,是否为虚假信息是认定的重要标准之一。此外,商业诋毁行为亦涵盖对于竞争对手误导性信息的编造及传播,因此,真实而引人误解且损害他人声誉的陈述亦属商业诋毁的调整范围;二是主观标准,即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行为人实施商业诋毁的最终目的是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谋求自身的市场竞争优势,具有明显而确定的主观故意。尤其是近年来,在一些涉网络商业诋毁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涉网络诋毁的事实往往纷繁庞杂、技术性强,当事人往往就事实的真伪交替举证,在法庭上展开拉锯战。此种情况下,从该种言论的来源、依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等方面审查该等行为是否失当,则不失为此类案件的正确审理思路。

商业诋毁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不仅仅要证明事实信息的真实性,还需要证明主观评价的客观性、信息表达方式的恰当性,这就涉及到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当事人提起商业诋毁诉讼应该对信息、表达、评价的存在状态,事实信息的不真实性、表达的误导性、评价的不恰当性承担证明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把事实信息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信息传播者,也就是一审中的被告。此类案件中,原告需首先举证证明被告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具体行为,在原告对上述事实显属虚假及存在误导性、损害其商誉进行初步举证之后,被告则应举证证明其所传播的信息为客观、真实且不存在误导性的信息。具体来说,被告应举证证明其传播的信息来源、遵循的客观依据、其所附的注意义务以及在信息传播过程中秉持的客观审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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