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公开课:试用期与见习期的区别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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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欢迎大家收看法官大讲堂,我是今天的主讲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邹密。今天我们讲课的题目是试用期与见习期的区别,你知道吗?
一、什么是试用期
首先,我们来介绍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又可称适应期或考察期,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根据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由此可见,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是否约定由双方当事人决定。但只要约定了试用期,最长期限就不能超过6个月,而且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
二、什么是见习期
接下来,我们再分析一下见习期的概念。
见习期,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本科见习期期限为一年,研究生没有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为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适用于企事业单位。
三、试用期与见习期的区别
综上,二者的区别在于:
(1)期限不同。见习期一般为一年以上;试用期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2)适用对象不同。见习期只适用于大中专毕业生,是对大中专毕业生在转正之前制定的考核期限;试用期适用于用人单位新招用的人员(包括大中专毕业生)。
(3)对双方的约束力不同。见习期只对大中专毕业生有约束力,对单位无约束力。如果单位认为毕业生在见习期内不合格,可以延长见习期,或作出辞退处理;试用期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约束力,在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不满意可以随时辞职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将其辞退。
(4)法律效力不同。见习期是强制性的,大中专毕业生必须经过见习期才能转正,即经人事部门转为干部身份;试用期不具有强制性,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约定或者不约定试用期,依法约定试用期的长短。对于大中专毕业生而言,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见习期和试用期都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且见习期只能短于或者等于合同期,试用期只能短于见习期。因此,在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以上就是今天讲课的内容,感谢您收看今天的《法官大讲堂》,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