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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公开课:提起反诉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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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法院公开课:提起反诉的要件

大家好!欢迎收看《法官大讲堂》,我是今天的主讲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刘娅。

反诉,是指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从被告角度来看,是为了吞并或抵销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从制度层面来看,在于通过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减少当事人讼累,降低诉讼成本,便于判决的执行。那么,是不是说只要被人起诉了,我就能提反诉呢,当然也不是,提起反诉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下面我结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跟大家具体讲解。

一是反诉的时间要求。《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所以说,如果本诉尚未受理或者本诉法庭辩论已经结束,就不能提起反诉了,反诉受本诉所处阶段的影响。当然,在反诉正式提起并被法院受理后,即使本诉原告撤回起诉,也不影响反诉的独立存在和继续审理。

二是反诉的管辖要求。《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3条第3款规定: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简单说就是,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不能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所以就无法受理被告提出的反诉,被告必须向该专属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反诉的程序要求。《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反诉必须满足一定程序,但如果反诉不能与本诉适用同一种程序,就不能实行合并审理。例如,如果本诉适用的是简易程序,而反诉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被告就不能在本诉案件中提起反诉。

四是反诉的牵连要求。《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3条第2款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这条的意思是,反诉必须与本诉有牵连关系,要么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要么基于相同事实、要么具有因果关系。听起来比较抽象,我举几个例子加深大家理解。例如,原告A起诉被告B要求确认A与B之间没有民间借贷关系,诉讼中,B向A提起反诉,要求A根据民间借贷关系向B返还借款5万元,这个例子中本诉、反诉就是基于民间借贷这一同一法律关系。再举一个例子,原告A和被告B双方因斗殴受伤,各自向对方主张赔偿损失,就是基于同一事实(斗殴受伤)而引发的本诉与反诉。我们再举一个反例,看看什么情况下不符合牵连的要求,比如,A起诉B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并腾退房屋,B认为A之前向自己借钱还未归还,想要反诉A归还欠款,此时,因不符合牵连的要求,B就不能在本诉中提起反诉,因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既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又不是基于同一事实,更没有因果关系。

五是反诉的主体要求。《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3条第1款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即反诉是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的诉讼,如果第三人对本诉原告提起诉讼,就不是反诉,而是第三人之诉。此外,在本诉为共同诉讼的情况下,作为共同被告中的一人向本诉原告提起诉讼的,或者本诉被告向共同原告中的一人提起诉讼的,也属于反诉。我们举例说明,本诉中原告A诉被告B和C,此时被告B一人作为原告起诉A,也构成反诉。又如,本诉中原告A、B诉被告C,此时被告C作为原告起诉A,也构成反诉。

以上五个方面就是提起反诉的具体要件,只有五个方面均满足提起反诉才会被受理,否则在对方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反诉可能会被驳回。好了,今天我们就讲到这儿,感谢您收看《法官大讲堂》,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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