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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普法公开课:涉解除合同诉求案标的金额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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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解除合同诉求案标的金额如何认定

主讲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云姣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云姣。今天我介绍的题目是:涉解除合同诉求案标的金额如何认定。案件标的金额是确定案件级别管辖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涉及案件受理费的计算。对于包含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如何认定案件诉讼标的金额,让我们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件。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基本案情:该案是A公司起诉B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A公司起诉请求第一项是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二项是请求判令B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1160万元。根据双方之间的房租租赁合同A公司将涉案房屋出租给B公司,租赁期限为15年,年租金为600万元,租金总额为9000万元;合同中还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基层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的标的总额超过了一亿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裁定将该案移送北京二中院进行审理。

该案的争议问题是,原告A公司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5号)第一条规定,“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A公司据此认为,应当以其要求 B公司向其支付1160万元违约金作为案件标的金额,来计算案件受理费。

结合以上对基本案情和当事人观点的介绍,可以看出,当事人在请求解除合同的同时,又提出了支付违约金等有具体金额的诉讼请求时,如何认定案件的诉讼标的金额,是否要考虑解除合同这项诉讼请求,是很多此类案件中当事人所关注的问题。该案当中,如果考虑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将合同标的总额纳入案件标的金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则案件受理费为50余万元;如果仅将违约金的具体金额纳入案件标的金额来计算案件受理费,则受理费为9万余元。二者之间相差较大。

对此,从法院审理案件的角度,在确定案件级别管辖时,如果仅考虑当事人具体的诉讼请求的金额,而不考虑双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和合同本身的标的额,则有违根据诉争利益的数额确定财产类案件级别管辖的精神。同时,如果在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和案件受理费时,仅考虑支付违约金等有具体金额的诉讼请求,在处理此类诉讼请求中,一并处理解除合同的诉求,就会使得解除合同的诉讼成本为零,这与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按照相应比例分段累计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精神相悖,同时也不利于保护交易的稳定性。

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系财产性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同时第五百五十二条还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故对于涉解除合同诉讼请求得案件,在计算诉讼标的金额时,应当将合同标的额纳入考虑范围,正确确定级别管辖、计算案件受理费。

该案最终认定应当将合同标的总额计入案件诉讼标的金额来计算A公司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也即,本案总诉讼标的额为10160万元(也就是合同标的总额9000万元加上A公司诉请B公司向其支付的违约金1160万元两项相加的总和),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于A公司未按规定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北京二中院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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