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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游泳课孩子怕下水退费难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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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徐慧瑶)家长花费上万元购买游泳课,但女儿害怕下水,上了一节课就不肯上了。合同里约定,退课需要支付30%的违约金。消费者需要支付违约金吗?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相关约定属于格式条款,不合理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健身公司应该退还剩余课时费。

张某与某健身公司签署游泳课协议,为其女儿购买游泳课120次,并预付全部课程款12000元。第一次上课结束后,张某女儿因不适应教练方法,对水产生极度恐惧,不愿继续上课。健身公司告诉张某,学员已经上了一次课,申请退款时距离办卡已超过1个月,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款的条件,解除合同需交30%违约金。

协商无果后,双方选择对簿公堂。北京三中院审理认为,首先,张某要求解除教学服务合同,于法有据,游泳教学课程合同具有人身属性,涉案合同不宜强制履行。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角度,强制要求未成年人上游泳课,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健身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张某向其支付违约金?对此,法院认为,协议是健身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协议中关于消费者解除合同需支付30%违约金的约定,不合理地加重了张某的责任,限制了张某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某健身公司要求张某向其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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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无效:

❶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

❷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

❸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

❹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

❺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

❻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

❼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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