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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屡闯祸 监护人须担责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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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雪

好奇心强是未成年人的天性,但若是好奇心缺乏正确的引导和约束时,也可能引来一些祸端。据媒体报道,近日广东深圳一男孩用自喷漆将小区的多辆车车牌喷黑,事发后,不少车主以为自己得罪了人遭到报复纷纷报警。弄清原委后,民警要求孩子监护人赔偿车主损失,并加强对孩子的管理和教育。

日常生活中,“熊孩子”惹祸现象时有发生:今年春节期间,山东菏泽一名10岁的孩子在车辆周围放烟花,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新车被点燃完全报废;四川内江,一男孩将鞭炮扔入化粪池井中,不慎引发化粪池井沼气爆炸,现场多辆汽车受损……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未成年人侵权时,应以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可见,如果未成年人闯了大祸,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用一句“他还是个孩子”是完全不能搪塞过去的,无论是肇事的孩子还是作为监护人的家长,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熊孩子”现象看似是孩子本身的问题,实则是教育管理出现了偏差,是监护责任不到位的体现。因此,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对“熊孩子”闯的祸,既要作出经济上的补偿,更要进行思想和行为上的纠偏。

我国出台了家庭教育促进法,将家庭教育、家风建设由“家事”上升为“国事”。其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公检法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还要根据情况对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这些规定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给出了引导性的规范,帮助家长“依法带娃”,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因此,家长履行好教育监护的责任,不仅是为了让孩子成才,更是一种法律责任,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助力其健康成长的应有之义。作为孩子健康成长的第一责任人,家长不应仅满足于让孩子吃饱穿暖,保护其免受不法侵害,更要引导他们树立正确三观,养成文明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教会孩子向周围人传递尊重与善意,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及时干预纠正不当行为,让他们在规则的守护下安全地探索世界。(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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