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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猥亵教师进保卫处 “留口饭吃”说辞为何难服众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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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察家

学生在校园内学习生活,理应得到全方位的安全保障,包括心理上的安全感。

曾多次猥亵、性骚扰女生的男教师又到学校保卫处任职了?

据报道,6月3日,安徽芜湖多名网友反映,已被处分的安徽师大男教师又到该校保卫处任职。对此,该校纪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回应称,朱某某的工作安排已向相关部门报告,目前仅仅是在保卫处做些文字工作,“等于学校就给他留了一口饭吃”。

次日,安徽师范大学情况通报称,第一时间成立调查组,开展全面调查。目前,已停止涉事人员朱某某在我校的一切工作。下一步,将根据调查结果,依规依纪依法对朱某某以及将朱某某借用到保卫处工作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给犯错之人重新生活的机会,体现了安徽师大作为一个教书育人的单位所拥有的温情底色,这本身并无不妥。但问题在于,留“一口饭吃”,也得讲规矩,尤其是涉及已经被官方定性为“多次有猥亵、性骚扰行为”前科的人,不宜将其安排在自己的校园。

毕竟,保卫处虽不是直接的教学岗位,但同样是校园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其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工作人员具备较高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学生在校园内学习生活,理应得到全方位的安全保障,包括心理上的安全感。

将有猥亵学生前科的人员安排在保卫处,即使是从事文字工作,也难免会引发学生和家长的担忧。目前,该校已停止涉事男教师一切工作,此举十分必要,亦是对学生安全和心理感受的合理关切。

要知道,在教育领域,师德是教师的立身之本,对于师德严重失范者,必须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对有严重猥亵行为的教师,仅仅给予开除党籍、降职的处分,且后续还安排在校园内工作,会让人怀疑学校对师德问题的处理不够严肃,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从法律角度看,保安工作的安排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职业禁止”法律精神。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虽然该“男教师”并未受到刑法的惩处,但对于学校而言,这种犯有“猥亵、性骚扰行为”前科之人,也应该受该法律精神的制约。

实际上,作为教书育人的特殊场所,学校在强调“给他留一口饭吃”时,也不能忽视自己肩负的教育责任和社会责任。对于有严重过错的人员,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给予帮助,但不宜以校园安全和教育环境隐患为代价。

总之,该校以全面调查和严肃追责处理此事,既是回应学生、家长以及社会的关切,也是维护校园的安全与和谐的必要之举。

□聂书江(新闻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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