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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是未成年子女抚养权裁判重要考量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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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是“世界反家庭暴力日”,反对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近日,北京多家法院发布了一批反家暴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撑起法治“保护伞”。在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作为就未成年子女抚养争议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夫妻一方若存在家庭暴力行为,采取殴打、辱骂等错误手段,不仅会伤害孩子身心健康,还可能面临抚养关系变更等法律后果。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李洋杰 乌云嘎

案例1

男子存在家暴行为法院判孩子抚养权归女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案例,在一起离婚案中,女方遭受家暴,为尽快离婚,不得已将女儿交由前夫抚养。后因男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行为,女方向法院起诉申请拿回抚养权,获得法院支持。法院认为,法院在家事纠纷审理中,应当将家庭暴力作为就未成年子女抚养争议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该案被选入最高法涉家暴案件典型案例。

纪某(男)与苏某(女)于2022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女纪小某。纪某曾因争执持刀威胁并实施击打苏某头部等暴力行为,导致苏某头部外伤、软组织挫伤。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纪某还多次使用语言威胁苏某。

2022年6月至12月,苏某于孕期及产后多次向公安机关及妇联求助,反映纪某的暴力行为及言语威胁。公安机关向纪某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2023年4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男方自行抚养至4岁,此后再行协商抚养事宜。苏某于同年6月将纪小某交由纪某抚养。半年后,苏某探望时发现纪某及代为照顾的亲属抚养能力不足,纪某无法陪伴照顾,遂将纪小某带走抚养。

2024年8月,经纪某申请,法院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苏某侵害纪某对纪小某的监护权。

苏某对纪某探望女儿予以配合,同时起诉请求判令女儿由其抚养,称因遭受家暴,为尽快离婚不得已将女儿交由纪某抚养,并提供微信记录、录音、判决书等证据,证明同居期间及婚内纪某多次家暴,现纪某工作不稳定且负债较多、无固定住所等事实,法院调取了公安机关卷宗材料、诊断证明及妇联工作记录等,证实纪某曾实施家暴行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等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本案争议焦点即为纪某与苏某之女纪小某是否应变更为苏某直接抚养。

根据在案证据,苏某虽曾违反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之约定,但苏某在法院作出禁令后未持续对抗,并保障了纪某探望权的实现。而经审查,纪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苏某使用威胁性语言,在苏某怀孕、哺乳期均曾实施过家暴,存在不利抚养子女情形。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性别、与双方情感依赖程度及生活状况,特别是纪某家暴过错因素对子女的不利影响,法院判决将纪小某变更为由苏某抚养。

法院提示

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在家庭成员亲历和未成年子女目睹过程中均可能造成极大的心理创伤。本案中,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纪某实施了家庭暴力,特别是其在苏某怀孕、哺乳期间实施家庭暴力,危害性更为明显。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避免家庭暴力的受害人面临人身权益和亲子关系的双重侵害,法院在家事纠纷审理中,应当将家庭暴力作为就未成年子女抚养争议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给予消极评价。

所以本案中法院裁判将纪小某变更为由苏某抚养。

审判实践中,法院签发此类人格权侵害禁令主要是为了及时制止不法行为并让未成年子女恢复原来正常生活状态,但不应据此而笼统判断抚养的不利因素。特别是当施暴人侵害受暴人和子女权益时,受暴人将子女带离原住所则具有一定的自助意义。在法律制度框架的基础上,司法解释设置的兜底条款也为防止权利滥用和对未成年人延伸保护等提供了依据。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应予保护,同时,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人,亦应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在抚养权裁判时的不利后果。

另外,从国际标准看,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一般性建议框架要求,“在针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案件中,决定监护权和探视权时应考虑受害人和儿童的权利安全”。保护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是世界共识。

本案裁判变更抚养关系,切实保护儿童身心健康,进一步体现预防家庭暴力代际传递的司法理念,也是切实贯彻《儿童权利公约》“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体现,为妇女儿童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人权提供了切实有力的司法保障,符合国际标准要求。

案例2

离婚后父亲多次打骂子女母亲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抚养子女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夫妻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关爱、陪伴孩子,用科学方式呵护孩子成长,若采取殴打、辱骂等错误手段,不仅会伤害孩子身心健康,还可能面临抚养关系变更等法律后果。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类案件。

据了解,陈女士与张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甜甜(12岁,化名)、一子乐乐(8岁,化名)。2025年4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两个孩子由张先生直接抚养,陈女士无需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孩子们随张先生共同生活期间,张先生未能履行好抚养教育义务,常因生活琐事对甜甜和乐乐进行打骂。长期不良对待让孩子们身心受创,不仅出现精神紧张、焦虑等状况,还多次向母亲陈女士求救,甚至产生过轻生念头。

为让孩子脱离危险环境,陈女士多次与张先生沟通无果后,于2025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两个孩子的抚养关系,由自己直接抚养,并要求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共计1200元。

诉讼过程中,陈女士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定,中止张先生对孩子的直接抚养,暂由陈女士抚养,并禁止张先生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及跟踪、骚扰、接触等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子女抚养关系归属时,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年满八周岁的子女,其真实意愿应得到尊重。

本案中,虽然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张先生直接抚养,但张先生在抚养期间存在打骂子女的行为,已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而甜甜和乐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陈女士生活,陈女士也具备相应的抚养能力和经济条件,能够为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和成长环境。

最终,法院判决变更甜甜、乐乐的抚养关系,由陈女士直接抚养;张先生自2025年7月起,每月向每个孩子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孩子们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止。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殴打、辱骂等行为并非“家务事”

本案的判决与后续跟进措施,既彰显了法律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严格保护,也为广大家长敲响了警钟。

一是抚养子女是责任更是义务。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不仅要保障孩子的物质生活需求,更要关注其心理健康。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以耐心、包容的态度教育孩子,用真情陪伴、科学引导助力孩子成长,绝对不能以“管教”为名实施殴打、辱骂等伤害行为。

二是错误教养需担法律后果。殴打、辱骂等行为并非“家务事”,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严重时还可能构成犯罪。若直接抚养方存在此类不良教养方式,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损,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关系,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三是未成年人权益受法律强力保障。当未成年人遭遇家庭暴力或不良抚养环境时,其本人、近亲属等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可通过报警、向居委会、妇联等单位求助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法院会依法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同时通过判后回访、家庭教育指导等延伸服务,为未成年人筑牢成长安全屏障。

父母是孩子成长路上的第一任老师,良好的家庭环境和正确的教养方式,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关键。希望所有父母都能恪守法律规定,履行抚养义务,用关爱与责任为孩子撑起一片蓝天,避免因不当行为引发纠纷,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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