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还是合并 最后一次年终奖优惠别选错
又到了一部分企业发年终奖,一部分企业看着别人家企业发年终奖的时候,年终奖如何交税的老问题又摆上桌面,但今年的不同之处在于,这可能是最后一次需要考虑如何利用年终奖优惠少交点儿税了。
根据2018年12月27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2021年12月31日之前,年终奖可以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的年终奖优惠今年年底到期。笔者在此前文章(《年终奖来了,如何省点税》,澎湃商学院,2020-01-19)中曾有分析,在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下,所谓的年终奖优惠不应再有,为了改革平稳落地,当初给了三年过渡期。从少交税的角度来看,我们当然希望政策延续,但从逻辑上讲,延续这一政策其实是“不讲武德”,与改革方向背道而驰。所以,年终奖优惠大概率不会再有。
也就是说,很多企业在今年年初、春节前后发放的2020年年终奖,将是最后一次利用年终奖优惠的机会。单独计税,还是合并计税,是很多人要面对的重要选择,而这个选择其实并不难,分三种情况:
第一,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合并计税;
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也就是说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加起来都不如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和允许的其他扣除等法定扣除多,综合所得都交不着个税,这种情况不是什么好事儿,但也不用纠结,直接合并计税,用年终奖去弥补一下综合所得扣不完的扣除,减少纳税。
第二,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年终奖之和不超过36000元,单独或合并均可;
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正,但与年终奖之和不超过36000元,这意味着单独计税与合并计税适用税率都是3%,速算扣除数都是0,两种方式纳税一样,怎么选择看心情,开心就好。
第三,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年终奖之和超过36000元,选单独,来年请个税App帮忙决策。
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正,但与年终奖之和超过36000元,这可能是很多人面临的情况,但这种情况下单独计税与合并计税孰优孰劣不确定,需要具体分析。为啥不确定呢?
年终奖优惠的核心是允许单独计税,而单独计税的优势在于将全部收入拆成了两部分,在7级超额累进税率下,边际税率很可能就降低了,由此导致税负可能降低。比如,老王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年终奖10万元,单独计税适用税率均为10%,税额分别为9480元和9790元,合计税额19270元;合并计税下22万元适用税率20%,税额27080元,单独计税省税7810元。
但是,单独计税也可能没有降低税率,由此带来不确定性。比如,老刘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年终奖也是6万元,单独计税适用税率均为10%,税额分别为3480元和5790元,合计税额9270元;合并计税下12万元适用税率还是10%,税额9480元。单独计税税率并未降低,但因为年终奖单独计税多减了一个210元的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税还是划算的,省税210元。
再如,老张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年终奖是20万元,单独计税适用税率分别为10%和20%,税额分别为3480元和38590元,合计税额42070元;合并计税下26万元适用税率是20%,与20万元年终奖单独计税的税率一样,但税额只有35080元,合并计税省税6990元。其原因在于年终奖单独计税时减的速算扣除数是月税率表对应的速算扣除数,其数值是年税率表的1/12,由此导致年终奖单独计税没占到降低税率的便宜,反而吃了速算扣除数的大亏,结果不划算。
这看起来是个不太容易理解的专业计算问题,本质上是源于制度设计的天然缺陷,也从侧面印证了上文强调的观点:年终奖的优惠其实不应再有。
对于大部分只关心怎么计税能少交税的人而言,情况似乎变得复杂了。事实上,老张代表了一类人:年终奖远大于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人,比如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年终奖12万元,合并计税省税1610元。但是这样一个规律过于粗糙,对于那些搞不清楚单独计税还是合并计税更划算的人,国家税务总局非常贴心地指了条明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精神,一开始选择单独计税的,第二年汇算时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上重新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请个税App帮忙算一下,哪种方式划算就用哪种。但要注意,这是个单向选择,一开始选择合并计税的,没有重新选择单独计税的机会,这是要防止过于机智的人借此逃税。而现实中,有不少无辜的人因为大意一开始选择了合并计税,最后含泪多交了5位数的税。
综上,搞不清楚单独还是合并计税更划算的,一开始一律选单独计税,2022年汇算时交给个税App帮忙决策。这是一道送分题,千万不要做成送命题。
(作者葛玉御为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应用经济系主任,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财税理论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