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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银行应披露贷款与股权投资等所产生的碳排放信息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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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1日晚,清华大学绿色金融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马骏在第21期浦山讲坛上就绿色金融发展提出了七条建议:

第一,以碳中和为约束来修订绿色金融界定的标准。中国还没有对绿色债券项目目录和绿色信贷目录做相应调整,应该要按照“不损害环境原则”(No-Harm Principle)来制定未来绿色金融的界定标准。

第二,要求金融机构开展气候相关的信息披露。过去已经要求金融机构披露了一些环境相关的信息,未来还应披露银行的贷款与股权投资等项目所产生的碳排放信息。只有知道碳排放的相关信息,才可能最后实现碳中和的目标。因此未来在强化环境信息披露过程当中,要把碳信息作为非常重要的必要内容放进去。

第三,要让金融机构开展环境气候风险分析,包括前瞻性的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甚至应该考虑在未来将环境风险分析作为强制性的监管要求。

第四,强化对低碳投融资的激励机制。首先可专门设立支持绿色低碳项目的再贷款;其次,可将部分低风险的资产纳入商业银行向央行借款的抵押品范围,拥有这些抵押品且有不少高质量的绿色资产的银行就可以向央行借到便宜的资金;第三,将银行的碳足迹纳入MPA(宏观审慎评估),一旦碳排放下降,人民银行便可提供更多的相关支持性政策工具,包括便宜的流动性。

第五,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可考虑降低低碳资产风险权重,提高高碳资产风险权重,整体的风险权重可以保持不变。

第六,应支持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参与到碳市场中,强化碳市场在配置资源当中的作用;要充分考虑到碳价定价的有效性和对整个市场和行业投资的引导的作用,保证定价的有效性;同时要开发碳排放的期权期货等衍生产品,一方面可增加流动性,另一方面为企业提供风险管理工具。

第七,碳市场也要对外开放。建议考虑建立大湾区统一碳市场,把广东、深圳和中国香港地区未来想参与其中的碳市场的部分整合在一起,都来当股东。可以把广东的碳交所改革成由多方共建的碳交易所,在中国香港可建立“碳市通”机制,前期时可对接大湾区的碳市场,在三五年以后,如果全国的碳市场做得比较有流动性了,还可以对接到全国的碳交易市场,也就能允许外国投资者能够充分参与中国的碳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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