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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改革 探索维护公平正义的执行机制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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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2日,重庆市高考阅卷有序进行。在西南大学高考评卷现场,教师们在进行探讨。 新华社记者 唐奕 摄

2020年全国高考已经结束,阅卷工作正在进行,高考公平问题也正被舆论热议。有编辑发来邮件,约我写一份高考公平方面的文章。我已经许久没有写文章了,也不知从何写起。带着编辑的邀约,我走访了A教授。

A教授说,1977年正在读高二的他被学校选中,以在校学生身份参加了高考,并有幸成为本地在校生中的少数中榜者之一。可是,出身农家孩子的他,不知道可以前往招生办查问,只能一次一次跑到县邮政局查找有无自己的挂号信,直到学校已经开学,也没有等来承载他与家人希望的那封装有录取通知书的挂号信。

A教授只好回到学校继续完成高中学业。1978年,他高中毕业,再次参加高考,虽然顺利进入大学学习,但1977年是何原因没有被大学录取,至今依然是个谜。

A教授说,这个谜成了他关于高考难以释怀的“心痛”,因为有此经历,他对被“冒名顶替”者的心痛有切身体验,对危害高考公平的人和事深恶痛绝。编辑说,他发现我研究教育公平多年,但他不知道的是,我缺少与遭遇高考不公的人士的接触。听过A教授的故事、看过近来舆论热议的许多报道,我才有了些许的感同身受与写作欲望。

究竟由谁来维护高考公平

古代中国的科举制度和当代中国的高考制度,无疑是举世公认的最为公平的人才选拔制度。然而,从古至今,危害制度公平的事件,在各朝各代政府的不断治理中从未绝迹过。为什么会这样呢?这是一个一直在被社会追问,看似明确、实则含糊的问题。在我看来,问题出在制度公平不能保证制度执行的公平上。因此,有必要探讨“究竟应该由谁来维护高考公平?”、“如何维护高考公平?”这一制度的执行机制问题。

古代中国的不说,当代中国远的也不说,仅从今年媒体曝光的“艺人仝卓事件”、“陈秋媛事件”、“苟晶事件”、“山东242人冒名顶替取得学历事件”,近年来的“罗彩霞事件”、“王娜娜事件”,以及大量涉及高考移民、考场作弊、替考、违规加分、答题卡被掉包、冒名顶替、录取不报到等诸多危害高考公平的事件和问题中,细心的人不难发现,这些事件和问题中的绝大多数是首先由媒体曝光,然后形成强劲的舆论风波,最后在舆论风波推动之下,被曝光的危害高考公平事件才被有关部门及时而严厉地查处,一些问题也才得以纠正。

这就让公众产生了一种错觉,即“谁能引发舆论风波,谁的问题就能得以及时解决”。从表面上看,近年来确实是“舆论充当着维护高考公平的中坚力量”,我们对舆论监督机制强劲有力感到欣喜的同时,更感到一丝悲凉:“难道高考公平是被舆论维护的吗?”

更令人困惑而不容忽视的是,在有关部门面对舆论监督高呼零容忍的背后,还有多少未被舆论聚焦而危害高考公平的不公不义之事没有被纠正。这也许就如A教授所说:“自古以来,就有民不告官不纠一说。在今天这个流量为王的时代,谁拥有流量谁就能胜券在握吗?”我更相信,全社会等待的不仅是舆论风波助推这类事件的及时处理,更是一个能够最大限度保证高考公平的制度执行机制。

从本质上看,如何维护高考公平,究竟由谁来维护高考公平,才是一个值得全社会深思与深究的高考制度执行机制问题。

事实上,高考公平包含考试公平和招生公平两个方面;考试公平是保证高考公平的手段和标准,而招生公平则是实现高考公平的目的,考试公平服务于招生公平。作为一种制度体系,高考公平的两个方面包含了专家命题评卷、考生平等参考、教育机构组织考试与录取等一系列运行机制及派生流程。就高考制度本身来说,其公平性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出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因此应该探索的是维护高考公平的执行机制。

建立与完善维护高考公平的执行机制

恢复高考四十多年来,我国高等教育从“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精英教育阶段,快速发展到大众化阶段之后,目前正在迈向普及化阶段。尽管高等教育普及后,高考已经不再是学生改变命运的唯一途径,但高考因其选拔性、竞争性,仍是牵动全社会的“天下第一考”。今天,我们探索维护高考公平执行机制的根本目的,是对牵涉高考公平的一系列运行机制及派生流程进行即时监督与调节,有效预防或纠正各种危害公平的事件和做法,促进高考制度的良性运行。

在这里仅从宏观战略上对维护高考公平的执行机制谈一些浅见。我认为,除了进一步强化舆论监督机制,曝光各类涉及高考的违规违法事件和操作之外,还需要建立与完善以下执行机制:

第一,全民参与机制。

自古以来,高考(古代的科举)是最能改变个人命运,促进社会阶层流动的途径。或者说,高考承载着个体改变命运的巨大希望,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高考公平作为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考量,关涉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对推动社会流动与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其社会影响之大,已远远超越了教育本身。就是说,高考承担了太多太大的非教育使命,即:给底层青年一个“知识能够改变命运”的希望,更重要的是,给全社会各阶层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畅通社会底层向上流动的通道。

高考公平固然是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手段和基本前提,但更大程度上是衡量社会公平的重要尺度。因此,维护高考公平不只是教育部门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责任,这就需要全民参与。

第二,宣传教育机制

教育部曾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在高考前要开展“诚信高考”教育活动,对《刑法修正案(九)》和新修订的《教育法》中涉考违法处罚条款进行重点宣传,让考生知晓考试舞弊所要承担的严重后果,积极营造“诚信守法光荣、违规舞弊可耻”的良好氛围。

类似的是,学校也应组织所有在校考生签订《诚信承诺书》,做到不支持、不协助、不纵容、不参与考试作弊,让考生在思想上产生触动,在行为上形成约束。此外,家长要教育孩子遵守考试纪律,自觉树立诚信光荣、作弊可耻的思想,做一名诚信文明的考生,用自己的真实水平,去迎接人生的挑战。

从教育部的上述要求看,仅限于对学生的宣传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危害高考公平事件可能出现在专家命题、考后评卷、考生考试、教育机构组织考试与录取等一系列活动当中,必须面向全民进行宣传教育,除了讲清危害高考公平者所要承担的后果外,更重要的是引导全民树立“敬畏高考公平,自觉维护高考公平”的意识,并落实在全民参与的行动中。

第三,常态监控机制

2020年7月2日,教育部发布的一则工作动态要求,要以最高标准、最严举措,严格做好高考防疫、考试安全、考生服务、招生录取等各项工作,确保实现“平安高考”、“阳光高考”、“公平高考”。这是以政府的名义,确保高考公平、公正的严肃表态。教育部还统一公布了教育部以及全国31个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2020年的高考举报电话,宣布受理涉及2020年高考安全的举报线索。

教育部还明确要求,各地的教育部门要维护高考公平,针对在高考中作弊的、让他人替考的、顶替别人上大学的三类危害高考公平的考生,予以严厉处罚。

上述措施和要求,对维护高考公平不能说不是强有力的。但是,维护高考公平是持久战,功夫还要落在平时,而不仅仅是高考期间,需要建立常态监控机制。比如,对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赋权,将其作为常设监控机构,设置常设的投诉电话,构建发现、处理与处罚危害高考公平事件的流程,等。

第四,利益均衡机制

危害高考公平是破坏社会利益分配、阻碍社会发展的行为,利益均衡机制是抑制高考公平利益差距扩大的重要手段。政府在高考政策制定时,要坚持以全体考生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抓准绝大多数考生的共同利益与不同群体的具体利益的结合点,充分考虑和兼顾不同群体的承受力,千方百计保证全体考生都能享受到高考公平的成果。

比如,从促进创新、鼓励先进、补偿不公的角度,制定额外加分政策未尝不可,但要防止有人为了加分而弄虚作假。2020年,教育部提高了部分“国际学生”来华留学的门槛,旨在防止一些人以“国际学生”名义免笔试进入名牌大学这种钻政策空子的事件发生。就是说,政府在建立利益均衡机制的同时,要从源头堵住相关政策的漏洞,有效防止一些人浑水摸鱼,坚决坚持维护高考公平。

第五,法律介入机制

谁危害高考公平谁就要受到法律制裁。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在高考等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等行为将入刑定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早在2008年,海南保亭县法院即已判处2007年涉及当地25名考生的“高考移民案”中5名当地公职人员最高五年的有期徒刑。

但是,从整体来看,处理危害高考公平的事件时凸显有关高考法制体系的滞后。比如,替考行为、高考移民等事件都或多或少地遭遇了无法可依、执法疲软、违规成本过低的尴尬局面。2020年,教育部一再表示,要以最严密的程序保障招生公平,比如,扎紧制度笼子,坚持“阳光招生”,加大违规查处,等。

但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仅有这样的教育部表态是不够的,处理危害高考公平的事件要依靠法律。时至今日,还没有专门规范高考行为的法律法规。鉴于此情况,政府要尽快出台“考试法”,推进依法维护高考公平的进程。

最后,再强调三点:

其一,政府是实施高考公平的主体。推进高考公平,政府承担着主体责任,离开政府高考公平无从谈起。其二,高考公平是一种社会理想。政府可以制定公平的高考制度,但制度的执行无法完美,危害公平的事件总是难免发生,切不可过于理想化。其三,高考公平是相对的。高考公平是一个永远逼近“公平”的极限过程,不断推进高考公平应该是政府长期奋斗的目标。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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