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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老赖”子女读民办校 侵没侵犯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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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高收费民办学校” 不等于“义务教育”

编者按:政府出台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之后,有些人认为,这样的规定似乎有些不妥,限制“老赖”子女读民办学校,是不是已经算侵犯受教育权?高收费民办学校是义务教育吗?

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的通知》对失信被执行人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进行严格限制。由省级高院和教育主管部门联合下发明确通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的做法,还属少见。

在建设法治社会和诚信社会的今天,对“老赖”施加必要的惩戒和限制措施不仅正当,而且必要。这是维护社会正常运转的关键措施,否则就会助长背信弃义的不良社会风气,加大交易和交往风险。因此,任何能惩戒、限制“老赖”的措施都应及时加以运用。因而,限制“老赖”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并不侵犯其子女的受教育权,也并非“株连式”惩戒。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有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该限制措施并不侵犯“老赖”子女的受教育权。接受义务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是每个公民应受保护的权利。如果监护人拒绝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据报道,8月9日,广西省大化县5名贫困户因不愿送孩子读书,就被乡政府告上法庭。同时,政府和社会也有为适龄学生提供收费较低的公立教育服务的责任,满足公民的受教育权。

但所谓的高收费民办学校则与公立学校有本质区别。要知道,这些高收费民办学校所提供的教育服务及配套服务已经超出了公立教育服务的标准和范畴。其高收费也非普通家庭所能承担。从这方面来讲,家长为子女购买高收费民办学校服务,也属高消费。尤其是,其往往有就读公立学校的便利和通道却弃之不顾,就更有高消费的嫌疑。

那么,在此背景下,如果有人欠债不还,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却以高昂支出让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显然不合情理和常理,也有违社会公德。众所周知,由于这些“老赖”欠债不还,很多权利人、申请执行人的生活陷于困顿,有病难医,孩子有学难上。要是放任“老赖”的高消费行为而漠视权利人的困境,无疑是对现有法治规则的破坏和对公平正义的戕害。

应该说,在具有朴素正义感和善恶观念的公众眼中,对“老赖”施加必要的惩戒和限制,让其感受到失信于人的痛处很有必要。据报道,今年7月份,河北衡水市某法院就向学校发出限制“老赖”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的司法建议,引发网友好评。

当然,司法机关实施这一限制措施时还应提高技术措施和甄别能力,避免带来误伤。这就要求司法机关需强化技术查控措施,全面查控“老赖”财产,严格控制银行流水,避免其变相隐匿财产、转移财产、隐形高消费。长远来看,还应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实行多部门、多行业、多手段、全领域、全方位的联合惩戒,有效挤压“老赖”的活动空间,让诚实守信,敬畏法律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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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fne 责任编辑:Sun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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