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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营利性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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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省委编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四川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名称核准

《办法》对民办学校名称的申请核准提出要求:申请筹设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等及以下层次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与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同级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以核准的名称向民办学校审批机关提出学校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的申请。

申请筹设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专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筹设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举办者,应当按规定向省或市级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审批权限

《办法》对举办民办学校的审批设立作了详细分类:举办实施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学校所在地市(州)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民办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审批设立后应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民办高等学校,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其中,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民办普通技工学校、民办高级技工学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举办民办技师学院按规定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

分类登记

针对现有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办法》提出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等为一体的民办学校,学前教育或高中阶段选择为营利性质的,应进行学校分立。分立时应优先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分立后的学前教育或高中阶段学校暂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可以租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资源,但应自分立之日起三年内达到办学标准,期间办学规模不得扩大。

《办法》还对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事项变更和注销登记进行了详细阐述。

来源:封面新闻

责任编辑:张粉霞-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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