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十项规定” 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原标题:【教育局】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我市出台“十项规定”
日前,市教育局印发《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就加强全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培训机构和幼儿园)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做出“十项规定”。
根据“十项规定”要求,严禁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严禁伪造、变造、买卖 、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严禁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严禁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和举办者;严禁超审批范围办学、超纲教学、超前教学;严禁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方可发布;严禁组织或变向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和竞赛;严禁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学生混合招生、混合编班、混用校舍;严禁乱收费、高收费、超标准收费、跨学年收费、不按规定时间收费、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出资人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
各民办学校要不断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对违反以上十项规定的民办学校,视情节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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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fne 责任编辑:Sund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