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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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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长江日报

原标题:武汉公布中小学新学期收费标准

编者按:各地陆续公布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湖北武汉情况如何?详细请阅读下文。

9月1日,武汉市的中小学生将结束暑假,正式开学。8月27日,武汉市教育局公布各级各类学校秋季新学期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4〕95号)有关规定,从2014年秋季开学起,改进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民办学校的学费管理由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全部改为由民办学校确定学费标准,即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制定或调整学费标准(包括住宿费标准,下同),由原来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收费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改变为由民办学历教育学校自主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助学机构、民办非企业培训机构等)继续由民办学校自主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原则上应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给予免除学杂费补助,用于冲减就读学生学杂费;同时,统一为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发放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民办中职学校符合本市免学费政策的学生,按照本区域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高出免学费标准2000元的部分,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政策继续收取。

根据《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价费〔2017〕74号)有关规定,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要保持基本稳定,按学年制定和调整,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保教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幼儿入园后要求转园或退园的,幼儿因病等原因申请休学的,因园方原因造成幼儿园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预收费用。

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醒目场所通过各种形式及时向学生家长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增加收费的透明度。收费标准变动时,学校要及时变更公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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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李一凡 责任编辑:张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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