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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教育局对市管民办学校开展经常性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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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教育局】对市管民办学校开展经常性督导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和《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近日,市教育局印发《关于对市管民办学校开展经常性督导的通知》,对市教育局直属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进行督导。

经常性督导范围包括经市教育局审批管理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采用随机方式,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问卷调查、测试、评议等形式听取学生、家长和教师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对民办学校进行督导。依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督导人员在实施督导中有权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做出说明;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或提供虚假证据弄虚作假。

督导内容主要包括:依法治校、自主办学与民主管理情况;实施素质教育、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水平等情况;课程方案、课程标准的执行情况,教育教学质量情况;教学和生活建筑、设施、设备等硬件的配备、使用和管理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收费情况;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和专业化建设情况,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情况;学校德育工作和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建设情况;招生、学籍管理、学校安全和卫生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督导结果作为对民办学校奖惩、办学许可证年检等的重要依据,对拒绝和阻挠督导检查,以及提供虚假证据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市教育局要求,经常性督导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提出督导意见和建议,指导民办学校有效配合经常性督导检查,督促学校对问题的整改;要营造良好的督导工作环境,各民办学校要主动接受督导,为督学开展工作创造条件;要以教育督导推动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督导人员要从推动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既要为民办学校办学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又要帮助学校查找安全隐患和制约发展的建设性难题,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和《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近日,市教育局印发《关于对市管民办学校开展经常性督导的通知》,对市教育局直属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进行督导。

经常性督导范围包括经市教育局审批管理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采用随机方式,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问卷调查、测试、评议等形式听取学生、家长和教师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对民办学校进行督导。依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督导人员在实施督导中有权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做出说明;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或提供虚假证据弄虚作假。

督导内容主要包括:依法治校、自主办学与民主管理情况;实施素质教育、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水平等情况;课程方案、课程标准的执行情况,教育教学质量情况;教学和生活建筑、设施、设备等硬件的配备、使用和管理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收费情况;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和专业化建设情况,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情况;学校德育工作和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建设情况;招生、学籍管理、学校安全和卫生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督导结果作为对民办学校奖惩、办学许可证年检等的重要依据,对拒绝和阻挠督导检查,以及提供虚假证据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市教育局要求,经常性督导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提出督导意见和建议,指导民办学校有效配合经常性督导检查,督促学校对问题的整改;要营造良好的督导工作环境,各民办学校要主动接受督导,为督学开展工作创造条件;要以教育督导推动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督导人员要从推动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既要为民办学校办学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又要帮助学校查找安全隐患和制约发展的建设性难题,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来源:长春市政府网站

编辑:张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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