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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民办教育新政:民办学校收费政府“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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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岛市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将多措并举激励民办教育发展。2月18日,青岛市教育局给出了部分解读。此次针对民办教育的政策在民办教育收费、民办教育用地、民办学校学生保障等多个方面均提出新举措。例如,将实行分类收费政策,探索实行政府指导价,还明确学费收入5%用来奖励资助学生。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有大批民办学校落地青岛。截至目前,民办双语学校已超十所,作为全山东省民办学校最多的地区,青岛市此次发布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必将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更多机遇。

民办学校将实行分类收费政策

民办学校收费一直是不少家长关心的话题,从少则几万到三十万的学费,也让不少家庭望而却步。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及山东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的相关意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其中就明确对民办学校进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划分,并根据民办学校的性质予以一定程度的政策倾斜。

此次青岛出台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的一条重要标准即对民办学校分类进行明确。《意见》指出,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法依规进行法人登记后,方可开展办学活动。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于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工作。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市教育局会同市编办、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这也就意味着,在2022年新学期前,三年后,青岛市民办学校要对非营利性学校与营利学校做出划分,具体划分结束后,民办学校收费也将根据民办学校的不同类型而有所变化。

按照新规,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及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市政府制定,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所在区(市)政府制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意味着,对于民办学校的费用政府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合理调控,从而保障各方,特别是市民利益。

学费收入5%奖励资助学生

此前对于民办学校的地位与待遇问题上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而此次意见中明确:民办学校学生在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学费减免等各项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此番规定也是为了进一步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意见》中要求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

这也就意味着有更多资金将被用于学生个人发展与学生权益的综合保障。

禁止对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

青岛市近年来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民办学校的数量在山东省位列第一位,民办双语学校数量有十多所,广义上国际学校的数量也已经破20所,一方面,有越来越多的家长选择民办教育。另一方面,民办学校的涌现也为青岛家庭提供了更多教育选择。

在此次的《意见》当中对民办学校的招生规模进行了确定:民办中小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内,依法自主招生。各级各相关部门不得对民办学校根据已批准招生简章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同时,鼓励支持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改进管理水平,提升教育教学整体质量,着力打造一批在国内乃至国际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开发建设学校特色课程,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按国家规定的政策,依法设置、调整专业,并分别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经教育部门批准审定后,民办学校可引进、使用境外课程和教材。

不难看出,在招生范围、民办教育的专业、课程、师资,甚至是教材使用方面,此次《意见》均给予了一定保障,也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

此前曾有不少传言称,要进一步削弱资本进入民办教育领域,甚至有自媒体解读,国家将不再鼓励建设民办幼儿园,该消息一出,教育部便正是辟谣。此次青岛出台的相关《意见》,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教育领域。

《意见》规定:鼓励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办学。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引进国际优质教育资源,举办满足特色化、多样化需求的中外合作幼儿园、高中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允许民间资本以入股等形式,参与对现有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进行股份制改造。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编辑:朱紫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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