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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民办学校新标准:取消区域限制 全年均可申请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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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为:青岛民办学校设置新标准,取消区域限制全年均可申请

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越来越得到重视,本市也出台多项政策鼓励民办教育的发展。8月14日,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市教育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青岛市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校设置标准》,其中放宽了民办学校开办者的区域限制,将申请受理时间调整为全年。同时,也提高了开办民办教育的资金要求,将小学、初中、高中的的注册资金分别调整到不低于4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等。该标准将于2019年9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 9月13日。2014年颁布的《青岛市教育局民办学校设置规定》失效。

民办学校不得共用其他学校资源

记者了解到,此次8部门印发的《青岛市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校设置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学校的办学层次,普通中小学办学层次分为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九年制学校、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及十二年制学校。十二年制学校高中部应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

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校园和教育教学设施,不得与其他学校共用一个校园和教育教学资源。设立含有多种办学层次学校的,应达到最高办学层次学校的设置标准;其他办学层次应具备与其层次、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条件。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人、党组织负责人、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民办学校的校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不得兼任其他学校或培训机构的校长。

取消区域限制全年可受理审批

记者留意到,此次公布的标准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民办学校设置的准入门槛。据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的标准重点体现在降低准入门槛,提升硬、软件标准要求,并适度保持政策的延续。增加了特殊教育学校设置规范,实现了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校全覆盖;增加了对民办学校党组织、举办者、名称、决策机构、监事会等方面的设置条件。同时规定,对已经审批的民办学校,申请举办者和办学地址变更的,其办学条件应达到本规定标准。

对于以往的区域限制,此次也做了调整,取消了对青岛区域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在青岛地区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限制规定,由青岛本市行政区域放宽到全国范围,取消了设置申请受理时间仅为每年的十二月下旬的限制规定,改为全年内工作日均可受理。同时,办学场地的要求也做了调整,鼓励利用自有产权用地举办民办学校,若利用闲置国有资产办学,要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准,以不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定向协议租赁或转让。

民办学校注册资金标准提高

据介绍,本市此次修订的民办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依据由青岛市市级规范化学校标准调整为山东省教育厅2017年颁布的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考虑本市民办教育发展用地紧缺、特殊教育办学特点等因素,为有效降低举办者初期办学成本,明确民办中小学选用不低于Ⅰ基本标准层级,且按最大办学规模生均占地、建筑面积等校舍设施规划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举办者按标准Ⅱ较高标准规划建设。特殊教育选用不低于Ⅱ较高标准层级,且按最大办学规模生均占地、建筑面积等校舍设施规划建设。

同时,标准对学校的注册资金也进行了适度调整,小学的注册资金从应不低于200万元调整为400万元,初级中学的注册资金从应不低于300万元调整为600万元、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注册资金从应不低于5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均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特殊教育根据同类中小学校标准执行。

记者 孙雅琴

责编:铖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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