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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民办学校不得增加收费项目和扩大收费范围

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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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 学校除规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 及代收费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增加收费项目 和扩大收费范围,严禁学校之间通过相互串 通、价格垄断、价格同盟等方式操纵收费行 为。

日前,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沈阳市教 育局发布加强全市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工作的 提醒告诫函。

提醒告诫函对全市各民办教育机构做好 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提出了要 求。要求包括民办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学费 (培训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按照住宿 成本收取住宿费,为学生提供方便可以收取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规定收取的学费、 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外,不得以各种 名义增加收费项目和扩大收费范围,严禁学 校之间通过相互串通、价格垄断、价格同盟等 方式操纵收费行为;除中小学之外其他民办 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中外合作办学学费和 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实行市场调节。具体 学费标准由学校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 则,综合考虑学校特色、办学条件、社会需求、 学生经济承受能力以及促进学校长远发展等 因素自主确定;具体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根据 运营和维护成本自主确定;民办学校开展学 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 跨学年预收。学生退 ( 转 ) 学退费按辽宁省物 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 法》的通知(辽价发〔2011〕53 号)文件有关规 定执行。培训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18〕80 号)要求 , 收费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 跨度超过 3 个月的费用;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 费标准调整实行 “ 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 民办教育机构要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 通过公示栏、招生简章、新生录取通知书、校 园网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退费和收费减免规定、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 内容,接受学生和社会监督。不得在标明的 收费标准之外另行加收费用,不得使用模糊 标价等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方式诱导受教 育者进行价格欺诈等。

对不按规定收费的民办教育机构,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将责成改正。对违反国 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乱收费的行为,市场监管 部门将按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此外,沈阳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 门将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的监管,组织、部署 教育收费巡查工作。12315 举报平台 24 小时 受理群众投诉举报。

实习编辑:陈甚男 责任编辑:朱紫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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