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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网上留言遭考研机构起诉 差评自由与侵权的界限在哪?

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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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高校研究生张铭(化名)因为在知乎留言区发表了对 “文科考研网”(以下简称“文考网”)的看法,他与另一名网民“马倩”一同被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张铭言论中“虎视眈眈”“网暴”用词系侮辱或诽谤原告,构成名誉权侵权。“马倩”也因评价文考网言论中“烂、白给都不要、恶心等”用词,构成名誉权侵权。据悉,目前原告文考网和被告张铭、“马倩”三方都提交了上诉书。

本案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在知乎留言区的留言性质是什么?它是借助网络技术而形成的一片虚拟公共言论空间。人们可以在其中发表、传递和获取言论。因为是公共空间,可以为不特定人所知悉。当用户在其中发言,受到法律秩序的规制,确实有可能引发侵权责任。发言者的个人信息受《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并不能因为匿名发言就认定其行为违法。

其次,是不是只要在公共空间对经营者作出差评就意味着侵权呢?并非如此,因为公民享有表达自己意见的自由,这也包括在网络虚拟空间作出评价甚至是差评的自由。基于这一基本权利,合法的差评受到法律的保护,不构成对被评价人的名誉权侵权,被评价人必须容忍。只要这种评价不是基于主观恶意的目的。

随着网络交易评价系统的普及,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差评案件,只有出现例外情况,导致差评具有违法性,才会满足侵权责任的前提。所谓的例外事由,总结学理论述和司法经验主要有三类:虚假交易、事情陈述上的重大失实、价值评判上的过度偏激。

第一,本案有没有出现虚假交易?只有以真实交易为基础,评价(无论是好评还是差评)对其他交易者才具有信息价值。作出差评的研究生确实从被告处购买了课程,所以交易是真实存在的。因此该生有权对服务方作出评价。

第二,本案有没有出现事情陈述上的重大失实?检视该生所做的差评,本身并不包含事实陈述。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评价中“为什么要匿名?因为文考网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谁敢实名谁必定被网暴”,在笔者看来,不过是一种修辞或者表达方式,更像价值评判而非事情陈述。

第三,本案是否足以认定差评在价值评价上过度偏激?交易评价的主体部分往往是价值评判,其特点是无统一标准,因个人感受体验而异,因此需要审查的是价值评判的尺度是否过分偏激。审查的第一步是确定参照对象,用作参照对象的不应是“公正人”或者“专业人”,而是普通消费者。

司法上也充分到认识用户的个体差异性,对差评的价值评判尺度非常宽容,从有关判决可以提炼出如下几条判断规则:第一,被评价人整体上良好甚至优秀的评分状态并不能说明特定差评过度偏激。第二,如果评价人同被评价人进行了多次交易并对后者作出了多次评价,其中仅有一次或两次是差评,其他都是好评,这也不能证明那几次差评就是过度偏激的。第三,使用不符合文明用语标准的差评,只要尚未到达人身侮辱的程度,也并不必然是过激的。

差评通常是在一种激烈不满情绪中作出,就像现实中愤怒的人往往口不择言一样。言论自由权也包含了在一定范围内用语激烈甚至过分的许可,所以差评采取了一些情绪化的、攻击性的甚至不文明的语词,也并不当然证成差评的偏激性。

因此差评的激烈性是否达到过度的程度,必须结合案件整体情况进行判断,这也是最需裁判者悉心体察之处。梳理司法判决,可以发现目前司法上承认的尺度过激的差评主要有三类:一是超出一般不文明用语范围,已经达到人身侮辱程度的差评;二是被证实出于勒索敲诈目的所作出的差评;三是不当扩大化的差评,即将打击范围扩大到实际交易对象之外的其他对象的差评。

按照上述原理,本案张铭所做的“服务态度相当恶劣”、“马倩”所做出的“烂、白给都不要、恶心等”,目前看行为人没有以此来敲诈勒索,也没有出现不当扩大差评范围的情况,最大的争议点在其用语是否达到严重过激程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铭上述言论中“虎视眈眈在微信拉架”“被网暴”用词系侮辱或诽谤原告,构成名誉权侵权。对此,不少网友则认为“很正常”“这样以后谁还敢给差评?!”就笔者的认知而言,本案差评依然在合法范围之内。

差评凸显了两种彼此冲突的利益。差评自由保证了消费者能够以高效和低成本的方式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和实现自我保护,也能够督促经营者提升产品服务质量。对经营者来说,差评固然不讨人喜欢,但是古人所教“止寒莫若重裘,止谤莫若自修”,正适用于此。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王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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