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教育 考研

百家争鸣:梳理各学说对“法的本质”的理解

新浪教育

关注

在哲学上,法的本质是相对于法的现象(或法律现象)的一个范畴。它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但是具体说来,不同学说对于法的本质的理解存在差异,下面,一起跟随中公考研政治教研室的老师来看看法的本质究竟是何方神圣吧。

一、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具体学说

主要观点

代表人物

神意论

法是神的意志。

奥古斯丁、阿奎那等。

 

 

理性论

 

 

法是理性、人性。(永恒)

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西塞罗、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格劳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普芬道夫、孟德斯鸠、卢梭等。

命令说

法是主权者(国家)的命令。

霍布斯、边沁、奥斯丁等。

民族精神论

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变化)

萨维尼等。

社会控制论

法是社会控制的手段。

庞德等。

其他学说

卢梭的“公意论”、黑格尔的“自由意志”、罗尔斯的“正义论”、狄骥的“社会连带关系论”,等等。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1。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国家意志性是法的第一层次的本质。(直接决定法的内容)

2。物质制约性。法所体现的意志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物质制约性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根本决定法的内容)

3。多因素影响性。法所体现的意志也受经济以外诸多因素的影响。

[真题演练]

1。在法的本质问题上,神意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    )。(单选)

A。西塞罗

B。萨维尼

C。托马斯·阿奎那

D。托马斯·霍布斯

[答案]C

[中公解析]在西方法学史上,这种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西罗马帝国后期的圣•奥古斯丁和11世纪经院主义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A项,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坚持理性论,不选;B项,卡尔•冯•萨维尼坚持民族精神论,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不选;D项,托马斯•霍布斯坚持规范论,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是以制裁为后盾的行为规则,不选。

2。对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起最终决定作用的因素是( )。(单选)

  1. 国家的历史传统

B。国家的阶级结构

C。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

  1. 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答案]D

[中公解析]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国家意志性,即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诚然国家的历史结构、国家的阶级结构和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都对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有这样或那样的作用和影响,然而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最终要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社会意识由一定的社会存在所决定。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也是以经济基础为核心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因此本题应选D项。

关于法的本质,请同学们一定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运用。中公考研祝大家2018考研顺利!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