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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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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3日,记者从贵州省检察院获悉,近期省检察院印发《贵州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积极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坚决铲除“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毒瘤”。《方案》强调,全省各级检察院要强化对“村霸”和宗族恶势力违法犯罪的源头预防。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动员和激励群众积极参与专项惩治,形成对“村霸”和宗族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法治氛围。据了解,此次专项工作从今年初开始,为期一年,分动员部署、全面实施和总结表彰三个阶段进行。

[权威论述]

2015年11月,据最高人民法院网消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提出要求。他强调,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认真总结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审判经验,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切实做好新形势下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周强指出,依法惩治重大职务犯罪,是全面从严治党、坚定不移反对腐败、促进廉洁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职能作用,依法严惩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大力加强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审判工作,始终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为促进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入开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中公解析]

[含义]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原因]

1。政治素质低、精神文化空虚。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数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的政治学习和提高,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

2。权力过于集中、缺少监督和制约。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党政领导体制中传统的弊端,过分集中往往把党的领导变为个人领导。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固然,腐败分子的堕落有其个人品质的原因,但是他们的腐败活动既然发生于体制内,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检讨制度环境存在的内在的疏漏。无疑,正是过分集权的体制为某些掌权的人提供了自由用公的可能。过大的权力膨胀了他们的个人意志[1]  。

3。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树立良好的权力观。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数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办事的干部往往认为工作不会出问题,自己不会犯错误,就是发生了一些违纪违法情况,还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对工作缺乏高标准、严要求,不能兢兢业业对待每一项具体工作,最终导致执法犯法,后悔莫及。

4。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少数基层领导对干部职务违纪违法导致的各种问题认识模糊,加之受“难免论”、“难管论”的影响,行动上自然对干部失察、失管、失控。对违纪违法干部无原则地加以袒护和纵容。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制度,明确规定既要抓业务也要抓队伍建设,但少数领导往往只顾压任务定指标,忽视讲纪律,提要求;只注重完成工作任务指标数字,不检查完成任务的方法和手段,不检查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

[危害]

1。动摇国家政权的根基。它将破坏政权的稳定,导致政治体系合法性的危机。职务犯罪是腐败最严重的表现形式,是我们党的性质、宗旨根本对立的。它的滋生蔓延会危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国家政权的稳定,导致政治危机。

2。削弱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和发展,不少国家公职人员把自己所掌握的本属于人民的权力资本化、商品化,搞钱权交易,以权谋私。处于各级领导权的国家工作人员绝大部分是共产党员,如果这些人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个人私利或任意亵渎职责,必然大大地降低党和政府的威信,破坏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

3。破坏市场经济及其发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犯罪,破坏国家的经济秩序,严重危害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因为每个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都会面临资源短缺和资金不足的问题。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利用国家有限资金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从经济上讲,职务犯罪是权力的设租活动,必然加重市场经济中的矛盾和问题,破坏社会资源按照市场规律实行优化配置,导致资源经费和资金流失,最终阻碍经济的发展。

[保障措施]

1。加大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效应。职务犯罪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危害性,必须加大打击力度。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关,具有法定的职能,因此,要充分运用检察职能,通过查办和揭露职务犯罪,形成声势,形成威慑,惩罚犯罪者,警示、教育教育公民,在办案中要突出查办大要案件,坚决查处发生在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渎职侵权的职务犯罪案件。

2。推进法制、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经过多年实践证明,检察机关针对发案单位负责人在行使职权和公务人员活动中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独断专行;案发单位物资、财务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有较大漏洞;案发单位疏于防范,屡次发生职务犯罪,甚至发生“窝案”、“串案”;案发单位领导或有关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庇护犯罪,知情不举或以其他形式干扰办案等等情形,及时而有针对性地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建章立制,完善管理,加强防范,在职务犯罪预防发生方面起到重要而又独特的作用。 

3。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思想道德水平。各个部门和行业,应根据自身工作的特点,加强对本系统,本部门的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防腐拒变的能力。开展有针对性的爱岗敬业,勤政廉政教育,切忌走过场和流于形式,要充分利用不同的载体,开展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法制宣传教育,是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有效手段。

4。建立、健全职务犯罪预防体系,形成多角度、全方位的预防网络。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一定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遵从党和国家的统一领导和部署,采取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科技等各种手段,调动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防治,因此,该项工作必须纳入党和国家的反腐败总体格局之中,作为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联系制度,以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为龙头,全面推动预防犯罪工作的开展。

责任编辑:马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