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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刚修订的这个法 关乎所有公务员利益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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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部法律成了身边公务员们的热议话题。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公务员法》“),这部法律,关系到每一个公务员的职业生涯和切身利益。

职级成为晋升另一个通道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由原来的18章107条调整为18章113条,增加6条,实质性修改49条,个别文字修改16条,条文顺序调整2条。在这些修改的条文中,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有关规定引人注目。

公务员除了其所任职务以外,还有级别。公务员的级别高低,既体现公务员所任职务的等级高低、责任轻重和职位难易程度,又反映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等素质条件和工作状况。

《公务员法》重新设置了职级序列,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与原来的非领导职务相比,增加4个层级。

之前,级别影响公务员工资的作用不大,级别的激励功能较弱。之前的公务员待遇体制,比较强调职务,工资、住房、医疗、交通等福利待遇都与职务高低挂钩,公务员的晋升,也主要体现在职务变化上,比如从科员到副科、正科,再到副处、正处等。如果有人职务迟迟得不到升迁,就会出现“白发老科员”的现象。这显然不利于提高公务员的积极性。

而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如今公务员不管晋升职务还是晋升职级,都意味着晋升,职级将成为公务员晋升的另一个通道。那么,一些“白发老科员”也可以凭职级较高而晋升。

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涉及到每个公务员的切身利益,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后,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和热情参与,共有29374人提出了56778条意见,主要集中在公务员职级层次设置,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关系,职务、职级任免,纪律、录用、交流、遴选,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方面。

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修订公务员法答记者问时介绍,有的意见建议已经吸收到法里了,比如强调干部要能上能下,增加录用公示时间等。

我们在新修订的条文中看到,“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淘汰制”也激发着公务员的执行力。

这部法律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

一些条文让人读起来着实心头一暖。如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可以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公务员颁发纪念证书或者纪念章;针对公务员工作任务重、压力大,经常加班加点的情况,规定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今后公务员加班不仅单纯“讲境界”,而是切切实实能领到钱了。这些奖励和保障,让公务员勇于作为,同时也保障了他们的个人利益。

而另一方面,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也多处体现出中央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

这部法律健全了考核评价机制,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着力解决一把尺子量到底问题。明确了“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同时,重点监督的措施也更有针对性。例如规定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领导成员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或者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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