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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公考专业争议亟需权威解释机制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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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涤明

日前,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自考毕业生王亚玲参加四川省公务员考试,报考巴中市平昌县司法局,通过笔试进入面试,在资格复审时被通知专业不符。核对巴中市人社部门的招考目录,对于本科层次的招录,要求为“法学类”,下面有法学、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监狱学四个专业,确实没有法律专业。

“世界史不是历史学”、“中国语言文学类不是中国语言文学”之后,又有“法律专业”不是“法学类”,公考专业争议的再次出现,在意料之中。并且不难想象,考生因专业名称“不符”而被刷的情况,全国既不会仅限于媒体报道的几起,今后还会继续出现。这是因为,地方人社部门、用人单位招录人员,难免会有其自己的一些逻辑。尽管有些问题看似简单,但争论起来,有关方面未必容易被说服。考生维权若总要寄托于媒体报道、舆论关注才能得到公正解决,这种公正的几率显然是难以让人看好的。按理说,在学科、专业概念逻辑上,“法律专业”应该属于“法学类”。“类”是相似事物的综合、总体上的概念,相似事物则是类别概念下的分支。就如,人社局属于行政类部门,这里,“行政”是“类”,“人社”是“行政类”分支。不能因为文字字眼不完全一致,就说人社局不是行政类、行政类不包括人社局。而如果说,人社部门依据招考目录作解释,也有它的依据和道理,究竟谁说得对,就需要一种权威的仲裁来定纷止争。

前两次的公考专业争议事件,都是当地政府成立调查组;吕梁市的“拒录”很快被纠正,但徐州市至今未公布调查结果。同样的问题,不同地区的官方处理结果可能会不一样,而且这个过程中四川巴中再曝类似事件,主要原因,是这方面的制度依据并不是非常充分。据说,教育部那里能够找到相关的专业概念、专业与专业之间关系的定论依据,吕梁市在参照教育部相关文件的基础上纠正了取消考生面试资格的决定。但实际上,涉及公考的政策问题,出自人社部门之外的意见并不具权威性。但面对当事人和媒体的咨询,上级人社部门往往给出回避性回复——以当地认定为准。

如果国家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联合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建立一种对公考专业争议的解释机制,问题就简单得多了。比如,自考法律专业是否包括在“法学类”中,人社部、教育部可以发布政策解释或规定解释;人社部还可以针对这种问题发布相关解释原则;相近、相似专业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如果存在一定的、看得见的原则可以认定推定,公考专业争议的问题也就不难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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