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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10月自考法律专业国际法复习要点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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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一、第一种看法是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这是所谓的一元论观点

1、一派认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国内法优先说: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

2、以国际法优先,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这是所谓的国际法优先说:狄冀、波利提斯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种体系是对立的,不相隶属的。:特里佩尔、斯特鲁普、奥本海、安茨洛蒂、费茨摩里斯、卢梭

三、我国学者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由于国内法的制定者和国际法的制定者都是国家,这两个体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彼此不得相互对立而是互相紧密联系,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的。

1、国际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考虑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不应违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应考虑到国内法的立场不能干预国内法,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可以从各国的国内法得到补充和具体化,国内法可以从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得到补充和发展

2、两者相互补充,互相渗透,但不得互相干扰和排斥: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的关系应该是协调一致的。

17.领海的法律地位

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外国船舶可以在领海上无害通过,但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局部地区他国领海的上空

2、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最高权,因而领海内之一切人和物(除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者外)均受沿海国管辖

3、沿海国对伪劣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

4、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行的专属权利

5、沿海国在领海保持战时中立的权利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内容

种族人民平等地具有中国国籍原则

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

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

男女国籍平等原则

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19.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区别

一、专属经济区是这个海域是在领海之外而邻接于领海,其范围是不越过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

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有:

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对在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有主权权利;沿海国对区内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有管辖权。

三、沿海国在大陆架的权利

1、开发自然资源,包括大陆架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定居种的生物。

2、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进行钻探活动的专属权利

3、有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这些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专属管辖权。

20.论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指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和责任,并为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

1、各国法律地位平等

2、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3、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

4、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5、每一国家均有权利和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6、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21.论述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指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与其他国家之间国际争端,它包括以下内容

1、各国应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办法之利用或其选择之他种和平方法寻求国际争端之早日及公平解决

2、争端各方遇未能以上述任一和平方法达成解决的情形时,有义务继续以其商定之他种和平方法寻求争端之解决;

3、国际争端的当事国及其他国家应避免从事使情势恶化之任何行动。

4、国际争端应根据国家主权平等之基础并依照自由选择方法之原则解决。

22.论述消极国籍抵触产生的原因及防止和减少消极国籍抵触的有效办法。

国籍的消极抵触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又称无国籍。

它产生的原因:出生、婚姻、收养、剥夺

解决的有效办法,通常采取国内立法和签订国际公约两种方法。通过国内立法来减少和消除无国籍现象,是解决无国籍问题的基本方法。各国制定国籍法,应避免作出可能产生无国籍问题的规定,并从积极方面规定无国籍人可取得本国国籍。

为了解决无国籍问题,国际上订立了一些国际公约。

简答题

23.简述多国河流与国际河流的区别?

多国河流是指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河流流经各国的各段,分别属于各段沿岸国,由各段沿岸国管辖,在各段的使用和管理方面,与内河一样,沿岸国享有排他的主权。非沿岸国能否通过多国河流的问题,只能由有关沿岸国协议决定

国际河流:多国河流如经国际条约确定对所有国家开放便于工作成为了际河流。主权仍分别属于各段的流经国,但在管理上则有关国家设立国际委员会进行管理。

24.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1、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

2、只有国家才拥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3、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25.简述外层空间活动必须遵守的原则。

1、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

2、各国都可以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和天体;

3、外层空间和天体决不能为任何国家以提出主权要求

4、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遵守国际法

5、各国对本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负有国际责任

6、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时应遵守合作和互助的原则

7、各国对其发射入外层空间的实体及其所载人员保持管理及其所载人员保持管理及控制权,对该农业总产值极春组成部分有所有权;

8、各国对其发射入外层空间的实体所造成的损害负有国际责任;

9、各国负有援助及营救宇宙航行员的义务

26.简述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一、限制主权:限制责任国行使主权的一种责任形式

二、恢复原判:指对被侵害的事物恢复到不当行为对其侵害前存在的状态

三、赔偿:在不能恢复原状下,对不当行为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害,可用赔偿来代替。

四、道歉: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主体对受害方造成的非物质的损害予以精神上的补偿所采取的法律责任形式。

27.简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占有重要地位

首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构成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除了具备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条件外,而且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精神高度一致,成了当今指导国家关系的基本准则,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由于这种一致性,五项原则才为各国普遍接受的与宪章的宗旨与原则一样,具有巨大生命力

其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把五项基本原则作为一个原则体系提出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每项原则,多数早已存在,但是将它们作为一个彼此既有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整体提出来,以和平共处作为总目的,以其他四项原则作为措施保证,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具备了比其他单一原则更加全面和完备的内容,成了调整国家关系的重要原则

再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准确地体现了国际关系的基本特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持了国际法上国家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在运用原有原则时,科学地突出了国际关系中“相互”这一关系,强调了互字,使这些原则具有了新的特色,这对防止片面理解和运用这些原则,更进一步地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8.什么是国家领土主权?它有什么意义?

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最高的、排他的权力,称为领土主权

三个意义

一、领土不可侵犯

二、国家在领土范围内享有属地管辖权

三、国家对领土国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权利

29.简述1971年的《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具体规定。

蒙特利尔公约更进一步规定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包括五种行为

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使用暴力

2、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使它不能飞行

3、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使它不能飞行

4、破坏航行设备危及其飞行安全

5、传送假情报危及其飞行安全

30.什么是国际罪行?它包括哪些方面?

国际罪行的特点在于,它所违背的不是一般的国际义务,而是违背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的国际义务。

它包括:严重违背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

严重违背对维持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

大规模地严重违背对保护人类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

严重违背对维护和保全人类环境具有根本重要性国际义务

31.何谓条约无效?条约无效的原因有哪些?(7分)

条约无效是违反国际法原则产生的法律后果。

无缔约能力

错误

诈欺

贿赂

强迫

与强行法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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