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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力”与“权利”被混淆谈起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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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著名期刊《咬文嚼字》公布了2007年十大写错的词语,其中赫然在列的就有“权力”与“权利”这两个词。其实这个问题不止是发生在2007年,我们在很长时间里都没有弄清楚这两个词语之间的差别,因而也就一错再错,不要说普通人会将其写错,就连一些权威媒体也常犯这样的错误。

“权力”与“权利”的汉语拼音都是“quan li”,所以有些人也就不假思索地把两者混为一谈,将“权力”与“权利”不加区分地混用。但如果把这两个词换成英文的话,就根本不会出错。在英语里,它们分别是“power”和“rights”。我想,仅仅从文字拼写的角度来讨论这个问题,其意义并不大,我们真正需要弄清楚的是这两个词在本质上的差异。

就这两个词语所包含的意义而言,“权力”一般指的是政府或者国家具有的一种强制力,是一种支配、控制和影响人和事的能力或者权威性。而“权利”这个词确切的含义,正如英国思想家霍布斯所说,就是每个人都有按照正确的理性去运用他的自然能力的自由,他也将这种自由称之为“自然权利”,后来也被很多思想家称之为“天赋人权”。因此,“权利”指的是任何一个公民所不受强制地享有的那些公民权利,它包括着就像英国思想家洛克所说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内容。在欧洲近代初期,这些权利通过一些法律而被固定化和合法化了。最为典型的就是法国的“人权宣言”。它明确地向世人宣布:这些权利是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并且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更为重要的是,从历史上来看,“权力”与“权利”形成了互相对立的关系。人民要维护与保障自己的权利不受到政府和任何外在权力的侵犯。那么,如何防止“权力”对“权利”的剥夺或侵害?正是在对这一根本性问题的思考中,近代西方的一批思想家们提出,任何政治权力都来自于人民的同意,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或者说政府的产生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近代思想家们在对这些理论的探讨中,将其成功地化作为近代西方政治体制的理论基础,并在全社会确立起了维护权利的观念。

仅仅提出上述这一观点也还不够,近代思想家还从政治体制实际运行的角度来思考权力问题。例如,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了权力制衡原则,用以制衡和约束权力的滥用,以实现对人民权利的保障。此外,对“权力”进行限制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要在“权力”与“权利”之间划一条界线,一边是权力,另外一边是权利,任何权力都不能逾越过这一边界来侵害人民的权利,换句话说,属于个人界线之内的一切合法权利都不容许任何人、任何权力的侵犯。

  回到开头所提到的我们为什么会出现“权利”与“权力”相混淆的问题。为什么在今天,我们还会将这样两个如此重要,并且和我们的权利紧密相关的词语写错,原因当然很多,其中之一便是,我们还没有真正地对什么是“权利”和“权力”这样一些基本概念进行传播和普及,也就是说,在基本的公民教育方面我们是存在缺失的。因此,《咬文嚼字》期刊所公布的这一结果对我们来说具有很大的警示作用,它将会使我们冷静地反思,是不是应该在公民的基本教育方面赶快行动起来。只有这样,我想才能更好地完善保障公民权利的社会条件。(作者系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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