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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初中学籍管理办法 综合素质不合格不能毕业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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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建芳 实习生 黄慧玲

本报讯 福州市教育局日前出台了新的《福州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记者获悉,新办法涉及入学、转学、借读、升学、毕业和评价等与学生息息相关的内容,其中规定,综合素质不合格者只能结业,不能拿初中毕业证书。

每班不得超50人

适龄儿童、少年在接受完小学教育后,可在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升入初中校。农民工子女可凭“三证(父母身份证和原籍户口簿;暂住证;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工资册复印件、街道及劳动服务部门证明等材料均可)及相关学籍证明,由教育局安排指定学校就近入学。学校为其建立专门学籍,学号前加冠“N”字。

《办法》规定,初中班生数一般不超过50人,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

不得以“试读”名义拖延转学手续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变化确需转学,须向转出、转入学校分别提出申请,并报双方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农民工子女需长期(一年以上)就读的,按转学办理,除农民工子女入学的“三证”材料外,还必须严格按转学所具备的相关材料(转学申请表、转学证明、新生入学登记表、综合素质评价材料等)和程序办理。申请获准后,安排到就近指定学校就读。中途转学的农民工子女也将建立专门学籍,可以参加当地的中考,成绩合格发给初中毕业证书。

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不得拒收,不得以“试读”形式拖延办理转学手续。接收确有困难的,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就学。同时,学校也应控制转学名额,每个班初中三年限定2名。转学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初三下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到流入地只需短期(一年以内)停留的,可借读,但借读生不具有就读学校的正式学籍。

毕业证丢失不再补发

修满三年并完成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准予毕业。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或毕业考试成绩经重考后仍不及格者,只能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三年内回原学籍所在校参加当年毕业考试,考试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考试合格时间为准。毕业证书遗失的,不再补发,只能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原则上只能补发一次。

学业考试每学期只举行一次

学生评价包括综合素质评定和学科学业成绩。学科学业考试,每学期只在期末举行一次,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重考。重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成长档案。毕业班学生重考,在学期结束前进行。

  据悉,综合素质评定共有道德素养、学习能力、交流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综合实践能力及特长、荣誉与获奖等7项评定内容,下设50个小指标,包括学生自评和班级评定小组(包括班主任、科任老师、班干部等)评定、年段考评等程序,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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