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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放开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放开不等于放任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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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布从江苏省物价局获悉《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全面放开营利性民办园的收费。今后这类幼儿园的收费完全自主不再要向政府“备案”,同时企事业单位等兴办的非教办公办园的收费标准上浮幅度由2成扩大至3成,此外包括小托班和退费等规定也作出多项调整。

营利性民办园怎么变?
价格放开,怎么收费园方自己定

目前社会上幼儿园分为公办园、非营利性民办园和营利性民办园三类,此次为幼儿园收费立新规,最大的调整即针对民办幼儿园。公办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托管费均实行政府指导价;而营利性民办园收费此次明确为实施市场调节价,由学校自主定价。

省物价局收费处处长刘璐介绍,修订后的《办法》将民办幼儿园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明确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进行了约束规范。

第十九至二十一条规定,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实行公示制度,原则上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要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与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内容。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后,对在园幼儿仍然按照入园合同约定的办法收费。

公办园怎么变?
单位社区公办园保教费可上浮30%

为解决“入园难”、“入公办园难”、“就近入园难”等现实问题,2017年5-6月,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检查了《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并公布了《关于检查<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了有关收费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此次《办法》修改中对一些建议意见进行了吸纳,尤其是对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公办园在收费上放宽标准,这类公办园保教费标准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从2012年规定的最高20%进一步提升到最高不超过30%。

同时,过去的收费标准对这一类无财政拨款的幼儿园没有明确框定范围,此次则明确为两种,一种是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举办的公办幼儿园;另一种是部队、高校、企业(国有集体)、街道、社区举办的公办幼儿园。

目前有一些公办幼儿园为0-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现行规定是每月比小中大班孩子贵50元,新规修改为:“对公办幼儿园为0-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含小托班),不再明确上浮金额,具体收费标准由地方进行核定。”

收费项目怎么变?
现有收费项目基础上新增了“校车费”

修订后的《办法》总则部分第三条至第七条对幼儿园收费项目作了明确规定和详细说明,其中第三条明确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收费项目由省级统一管理,收费标准实行属地(即市、县)管理。

幼儿园除可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根据幼儿园发展实际在幼儿园服务性收费项目中增设了校车费。

退费方法怎么变?
保教费退费标准调整,最高可退80%

退费方法更加细化。《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按月计退方式,从有利于维护家长权益的角度调整了幼儿园保教费退费标准,从现有的最高可退一半提高到可退80%。

《办法》新增并明确由于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交保教费。因幼儿园原因(含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收取的保教费,造成幼儿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追问]
放开后“天价园”会不会频现

今后,营利性民办园价格一旦全面放开,连去物价局“备案”这一环节都省了,会不会导致“天价园”频现,扰乱幼教市场?

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曾经要求营利性办法园价格放开后,3年才能涨一次,一次不能超过20%。但这一条款在最终出台的文件中被删除。刘璐说,营利性民办园收费已经按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放开了,如果政府再做明确规定,显然不符合法律精神。

那么放开会不会导致“无节制”?“我看不会。”刘璐说,江苏在学前管理方面的手段和措施都配合得比较好。“红黄蓝”事件出现后,各级政府层面更加关注学前教育的管理,多种手段促进学前教育发展。

省物价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孔祥平表示,希望所有的营利性民办园能守法经营,合理收费。“放开”不等于“放任”,期待营利性民办园的收费标准能保持稳定,对超出合理范围的收费,将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原题为《@常州家长!最新幼儿园收费政策来了!全面放开营利性民办园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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