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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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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刘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完成。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昨天,市教委发出《关于做好北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在认定原则中特别提到,要“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另外,认定时不能“强行摊派”。意见中提到,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可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认定申请表。各校认定组织机构依据本指导意见开展认定工作,并划分资助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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