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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教育厅:不得设立营利性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科类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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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教育厅印发了新修订的《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其中要求:不得设立营利性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科类培训机构;机构预收费不得超过三个月或者六十个学时

据了解原《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共7章37条,本次修改新增1章,新增10条,合并3条,删除2条,重点修改17条,删除4个附件,修改后共8章43条。

一是新增1章“机构设立”:增加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条件和要求,修改完善“机构设立”相关内容。

二是新增10条:涉及民办教育机构党组织建设、机构举办形式和条件、健全监管机制、聘用相关工作人员要求、资产监督和管理、民办教育机构招生规定、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等内容及解释条款。

三是合并3条:将原《办法》“年检评估”中内容相关的3条合并为1条。

四是删除2条:由于《促进法》和《实施条例》未对“集团化办学”作规定,因此删除其内容条款;根据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工作要求,删除“机构设立申请提交至审批机关决定受理”的工作程序条款。

五是重点修改17条:对机构设立、举办者和负责人资质条件、机构名称使用、审批管理、教材使用、办学活动、设置监督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年检、变更、终止注销等方面进行修改。

六是删除原《办法》4个附件:《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云南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指导标准》《云南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指导标准》《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设置指导标准》,将原附件相关要求融入《办法》相关条款。

其中重点如下:

本《办法》中所称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民办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本科院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由云南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和管理的民办教育机构适用本办法。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教育机构,也不得转为民办教育机构。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但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民办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内容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收费票据。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培训对象签订合同。预收费不得超过三个月或者六十个学时。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应当保障民办教育机构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以及获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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